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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强县城坤建材有限公司

宁强县城坤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726MA6YN5HM6N

法定代表人:郭斌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亢家洞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4日,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李家湾采石场大石沟生产线配套的沉淀池清洗废水从路下涵管直排入路边河水中,沉淀池上游河水清澈不浑浊,下游河水呈现灰黑色。弃渣及开采石料沿河堆放,占用部分河道。且你公司资源整合重组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大石沟生产线配套的沉淀池清洗废水违法外排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限于2017年7月30日拆除暗管,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2.限于2017年7月30前将沿河存贮及堆放的石料、弃渣清除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3.立即停止建设。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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