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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强祥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1818

 

宁强祥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77904423X

地址: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东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付祥明             负责人:蒋荣金

    我局于201887日对你公司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2.你公司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及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宁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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