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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中锌业铜矿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锌业铜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00222542104P

法定代表人: 高文杰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燕子砭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火地沟尾矿库除险加固项目废水回用设施未运行,尾矿库废水外排进入嘉陵江。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陕西省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17年5月1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尾矿库废水不外排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要求进行改正,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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