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宝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26100005668
法人代表:陈兴明
地址: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南石棉矿由陕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整体收购重组,矿山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选矿副产品易产生扬尘,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6〕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要求,经实地调查,你公司已将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加之企业确实经营困难,我局研究同意你公司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你公司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 号:1030501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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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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