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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强县汉源军佰琴生猪产业合作社

宁强县汉源军佰琴生猪产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26NA000042X   法人代表:胡小军

地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金家坪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6月9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宁强县汉源军佰琴生猪产业合作社于2009年在汉源街道办事处金家坪村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现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5〕3号)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处罚金额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你养殖场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号:1030501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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