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26100009819 法人代表:顾正权
地址:陕西省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盛发钢管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环评获批后,项目建成并已投产,但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5月25日宁强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限改字〔2015〕6号),责令在7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2015年8月10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仍未办理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5〕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你公司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 号:1030501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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