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纵骋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26100003718
法人代表:王军
地址:陕西省宁强县代家坝镇何家营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7月21日经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检查,发现宁强县纵骋锰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委托编制了《宁强锰矿区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汉中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7月对该项目下达了预审意见(汉环审字[2011]10号),该项目至今未获得省环保厅批复,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6〕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你公司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 号:1030501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