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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2025年度消费维权调解案例

202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消费年主题是提升消费品质。主题聚焦于消费环境消费信心的协同提升。消费维权是优化市场环境、保障民生权益的重要基石。现将宁强县2025年消费维权调解案例予以发布,以案释法、以案析理。

案例一:上门推销净水器退货纠纷案

【案例简介】2025130日,S女士反映宁强县某家电经营部非法宣传,经常到村上用小礼品将村里老人聚集起来宣传净水器并诱导消费,家里老人及村上几个老人购买了该店净水器(2980元一台),但热水器烧热水出水量少,外观劣质,且该店销售商品未开具发票,只有一张收据,收据中没有店铺信息,认为存在欺诈行为。故来电,希望相关部门核查并协调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现场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净水器厂家授权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证批件等相关材料,对于投诉人进一步反映该净水器产品水效标识与备案不符一事,消协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以进一步调查明确。对于投诉人赔偿诉求,经调解,由该净水器厂方向投诉人退还货款2500元整。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案例一中商家向老人上门推销净水器时,未清晰告知产品品牌、性能、质量标准等相关情况,在老人子女索要发票及产品信息时亦未能提供,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后来消费者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净水器产品水效标识与备案不符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商家应当履行退货义务,本案例中因商家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净水器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择正规购买渠道,尽量在经营者证照齐全的商场超市或家电专营店购买,确保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二是切勿轻信商家宣传。净水器只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不具备治病的功效,购买前仔细核对产品信息,确保实际使用效果与说明相符。三是售后服务要有保障。消费者应警惕上门推销、会展促销等方式销售的净水器,购买净水器时应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维权。

案例二:虚假保健品营销案

【案情简介】202541日上午,X先生等6人反映319日在县城某经营部购买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磺酸胶原三肽(150g一盒)累计57盒,消费总金额38760元,商家宣称该产品具有养生保健功效,活动期间买二送一还另外赠送店内其他产品(益生菌、钙),并承诺可退款。现要求退款,商家拒绝退款,请求核查处理并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因该投诉涉及老年消费者较多,县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该经营部位于县城的2个门店进行集中检查,并通知涉及消费者组织集体调解,集中统一退费,41日当晚累计为56名群众退费14.02万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例中商家向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养生保健功效,违反了此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门店开展了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活动,更是对老年消费者具有极大的误导性,诱导消费者冲动购买。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故消协对本案中投诉人的退货退款诉求予以充分的支持,为广大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切记,食品、保健食品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选购产品时,切记认清产品本质、查看产品功能或功效是否经过科学验证,切勿把食品当药品、把用品当医疗器械,更不要过度依赖保健品。身体不适、治疗疾病要去正规医院就诊,避免贻误病情。警惕虚假营销套路,远离消费欺诈。掌握夸大功效+伪科学概念的营销套路,勿轻信宣传,增强防骗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当好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案例三:劣质装修产品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5928日,D女士来电反映其委托他人为房屋进行局部装修,915日在宁强县某经营部选购两桶立邦质感外墙漆(价值680元,费用最后与工费一起结算),施工方于925日喷涂后,投诉人发现外墙漆面质地松散易脱落,查看施工现场使用的油漆包装时发现产品已过保质期,当天联系商家处理,协商无果,故来电。诉求:要求针对该问题给出合理解决方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现场核查,未在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过期的立邦质感外墙漆产品,投诉人反映的过期立邦质感外墙漆由被投诉人免费提供给投诉人房屋外墙施工方王某,双方交付时未注意查看生产日期。经调解,上述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被投诉人某经营部一次性补偿油漆费用300元整;2、由被投诉人王某(施工方)负责外墙喷漆返工(含材料费)。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提供装修服务的施工方使用他人赠送的装修产品,也应当遵循此规定,确保使用的装修产品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和使用需要。依据本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装修服务提供者使用过期外墙漆产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可依法主张赔偿。

【消费提示】消费者家居装饰装修选择正规装修主体、规范签订书面合同、警惕价格陷阱。消费者应优先选择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齐全、具备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正规企业。拒绝无资质、无合同、无固定场所的三无装修队,避免因主体不合法导致维权无门。装修材料进场时,消费者应核对品牌、型号、规格、环保等级,查看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确认与合同约定一致后方可验收使用。重点关注水电改造、墙面基层处理、防水施工等隐蔽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需双方签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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