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对价格的检查清单
一、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检查
(一)是否标价
所有商品和服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标价内容规范
1.要素齐全:标价签或价目表是否清晰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
2.真实准确:标价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与商品或服务实际状况相符。
3.位置醒目:标价签或价目表是否放置在醒目位置。
4.货币单位:是否使用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5.促销说明: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是否标明了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需有真实依据)。
6.附加条件:价格是否包含所有必收费用;是否存在“低标高结”;是否对价格附加条件(如最低消费、限时、限量、搭售等)进行了醒目标示。
7.价格变动更新:价格变动时是否及时更换标价签或价目表。
二、不正当价格行为检查
(一)价格欺诈
1.虚假优惠: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2.模糊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如“特价”“清仓价”“最低价”“极品价”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标示)。
3.不履行承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标示不得无依据或无从比较;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禁止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4.两套价格:不得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低标高结)。
5.欺骗计量:不得通过虚假计量、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6.返券陷阱: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禁止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7.扫码加价:扫码点餐、扫码支付时不得出现未事先告知的价格或强制关注等附加条件。
(二)哄抬价格
1.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
2.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3.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三)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1.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2.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四)价格歧视
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同的价格。
(五)牟取暴利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如严重供不应求),经营者不得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之外,制定显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价格。但认定标准相对严格。
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检查
(一)是否执行
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了政府制定的价格或浮动幅度。
(二)擅自调整
有无擅自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三)提前执行
有无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四)推迟执行
有无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五)自立项目收费
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常见于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领域)。
(六)分解项目收费
有无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涉企违规收费检查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
检查是否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有无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违规转嫁成本、收取不合理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和停征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
(二)金融机构
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等行为。
(三)公用企业
对供水供电供气等自然垄断环节及延伸竞争性环节价格收费检查,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合理加价、违规收费等行为。
(四)行业协会商会
检查是否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是否存在强制入会、强制收费、利用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
五、重点领域价格检查
(一)民生商品(米面油肉蛋菜奶等)
1.检查商品明码标价是否规范,促销活动是否存在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
2.超市结算价款时未经消费者同意采取“反向抹零”的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对超市是否存在捆绑销售、误导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排查。
4.供应情况、价格波动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二)能源(水、电、气、热)
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情况、收费透明度、是否存在乱收费。
(三)医疗服务和药品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不包括精神药品)、耗材执行零差率销售,中草药执行25%差率销售,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内蒙古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规定的收费项目、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时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按照《内蒙古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和医保协议约定执行。医疗服务及药品须明码标价。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法行为。
1.分解收费:是指将医保目录内的一个收费项目分解为两个及以上不同项目进行收费,达到多收取费用的目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2.超标准收费:是指违反定价目录等规定,超出标准的收费行为。
3.重复收费:违反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操作规范,在同一治疗过程中,同种或同类收费项目,进行多次、重复收费的。
4.自立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设项目收费的。
5.串换项目收费:串换项目是指将实际实施的A诊疗项目串换成B项目收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低价项目串换高价项目。
(四)教育收费
1.收费公示工作。
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在学校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官方网站、与交费人协议中,公示具体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
要重点检查对学校贫困生、建档立卡户等类型学生学费、住宿费优惠减免政策的公示以及对水电费优惠减免政策的公示以及学校食堂收费公示情况。
2.政府制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方面。
对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涉及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方面,查看财政、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政策文件,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减免政策等予以比对。
3.服务性收费方面。
查看向学生收费的凭证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收费的合同、协议,了解是否存在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收费问题,是否存在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行为,是否存在借助学校的教学要求或管理要求搭车收费,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问题,公办学校是否超出政府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自立项目收费情况。
需要检查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证(卡)费、补课费、图书馆服务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上机上网费、校医院收费、停车费和非机动车保管费、各类培训费、开水费、其他服务性收费等。
4.代收费方面。
查看向学生代收费凭证以及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缴费凭证。了解代收费是否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服务并收费问题,是否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是否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是否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或返回佣金。
需要检查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教辅费、学生体检费、疫苗费、服装费、军训伙食费和住宿费、春秋游费、学生公寓用品收费、考试费、保险费、公寓水电费、其他代收费。
5.家委会收费方面。查看家委会收费支出记录,向家委会主要成员了解费用的支出情况。了解是否将资料、试卷、取暖、降温、计算机上机、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学校应当承担的成本,通过家委会收费的形式转嫁给学生承担。
6.典型违法行为:教育乱收费违法行为一般有四种类型。
不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政策的行为。
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范围据实结算原则,转嫁教学成本。
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五)交通运输
客运票价、停车收费是否合规、明码标价情况。
(六)旅游
1.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边餐饮、住宿、娱乐、停车等重点领域价格监管。重点查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使用“时令价”模糊表述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
2.在景区门票价格方面,严格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无擅自涨价、变相涨价等行为。
3.在景区周边餐饮、住宿场所,重点检查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行为。
(七)房地产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是否存在价外加价、捆绑销售。
(八)电商平台/社区团购
价格标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促销、低价倾销(低于成本销售排挤对手)、价格串通等行为。
(九)粮食农资市场(化肥、种子、农药等)
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粮食购销领域价格公示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实施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压级压价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农资市场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
(十)殡葬领域
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如殡葬公司分解项目重复收取遗体抬运费、遗体搬运费;超出政府定价多收高档拣灰炉遗体火化费、休息厅租赁服务费、重复收取恒温棺租赁费;扩大范围、超标准收取祭祀卫生费等。
2.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殡葬服务单位未提供价目明细、未明确告知具体项目价格,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进行明码标价。
3.价格欺诈: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5.未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利用群众对相关政策不熟悉而少减免、不减免。
六、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来源| 市监学习驿站、五原县市场监管局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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