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不正当竞争

一、导言

营商环境建设关系着数以亿计的经营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乎着千家万户。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互关联、相得益彰。规范市场经营政策,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优化市场秩序,使经营者、消费者免受虚假、欺诈性的竞争行为之弊,使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 以案学法
01
案件梳理
案例1 “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平台经营者,三快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两平台均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拉扎斯公司发现,如果商户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美团外卖”就要求该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否则就通过改变该商户配送范围、降低曝光率等方式强迫该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独家服务。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三快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快公司强迫平台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独家服务,使平台商户丧失在“饿了么”平台的交易机会,同时也使消费者丧失从多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及机会,致使“饿了么”平台损失商户及消费者等核心资源,提高了拉扎斯公司进入相关市场的竞争成本,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三快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例2 “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
案情简介:核准注册在洗衣机商品上的涉案注册商标“西门子”由西门子股份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享有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个人独资企业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了前述被诉侵权产品。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以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审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了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赔偿请求。奇帅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帅公司在洗衣机机身上、商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对西门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奇帅公司在诉讼中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一审法院将在案的媒体报道内容作为销售总额的计算依据,并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赔偿额的做法并无不当。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但足以认定奇帅公司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考虑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奇帅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并结合洗衣机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深入剖析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与不法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合称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属于过度的、扰乱秩序的竞争,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针对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我国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其次,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反不正当竞争具有保护一种过程或者一种机制的属性,属于行为规制模式,如果简单地采用权益保护模式,权衡、说理不足,则可能背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宗旨。再者,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概括性、弹性条款的适用具有复杂性。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衡量标准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尽管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列举性条款越来越多,但即便如此,认定法律列举的行为以及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然有赖于道德性衡量。

小编有话说
随着经济发展,新消费业态、消费模式不断出现,营商环境建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新挑战。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是对非法经营者的惩戒,更是对诚信守法的经营主体的保护。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对维护我们日常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上述案件中的“饿了吗”与“美团”二选一,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再如一些借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的“搭便车”行为,通过整治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等行为的侵害。
推进反不正当竞争,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要持续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治体系建设,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和竞争行为新变化,与时俱进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改善竞争生态,聚焦互联网、民生消费、商业营销等重点领域,以及虚假宣传、刷单炒信、仿冒混淆等热点问题。再者,要不断加强公平竞争文化倡导,针对社会关心、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开设培训讲堂、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普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知识;充分借助媒体平台,通过发表文章,开展专题访谈,发布公益广告、漫画、小视频等进行普法宣传。
文章内容参考来源: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张林保《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高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4.百度百科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介绍
图片均来自于网络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