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竞争政策
一般可以理解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机制的总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及配套的各种规章、指南和其他政策,以及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行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内容。
二、为什么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需要。
三、什么是垄断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的概念。《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除以上三种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外,《反垄断法》也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垄断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意味着违法,要看是否从事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降低经济运行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要反垄断。
四、关于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行为排除、限制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继而获取垄断利润,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在相关市场内不正当地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有下列三种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七、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当经营活动、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手段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八、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按照《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来讲,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九、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我们应该做什么
对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做好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审查、出台后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主动纠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不断增强竞争政策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三)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公平、开放、透明、高效、有序竞争。
对于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要提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主动了解和学习竞争法律法规等政策,建立完善自身经营合规制度,避免从事、参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二)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应避免组织、帮助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竞争合规指导,可以通过建立协会内部竞争合规制度以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三)尊重“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时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意识,不断开拓创新、优化服务、提升效率,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