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二、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
利用游客的信任以及旅游信息的不对称性,组织游客前往指定门店购物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已经成为一些不法旅行社和导游惯用的套路。他们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往往还将贿赂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使其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厦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为该团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安排游客前往当事人处选购商品,游客不具有对购物商店的选择权。当事人按照游客消费金额的80%给付旅行社回扣。当事人承认该回扣未如实入账,回扣比例也未向消费者明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5361元,罚款30万元。
三、餐饮行业商业贿赂案
餐饮行业竞争激烈,一些食品经营者通过贿赂酒店工作人员获得指定供应商资格。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剥夺了同业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之难以享受优质服务和高质量的商品。
案例4:上海永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五星级酒店食品供应商商业贿赂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起,当事人与某五星级酒店行政总厨毕某某达成合意: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之便,选取当事人作为指定供应商,并在食品采购中为当事人增加交易机会,提升销量;当事人则按照销售额7%-8%的比例给予毕某某回扣。查办该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其他多家公司也存在向该酒店行政总厨行贿的事实,已分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等8家酒店食品供应商作出罚没共计6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险行业商业贿赂案
购买汽车享受政策优惠,购买车险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本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然而,保险领域经营者通过业务返点行为贿赂汽车企业,使车企在销售汽车时将两者进行挂钩,不买某公司的保险就不能享受政策优惠,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涉嫌强制消费。
案例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当事人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4S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作协议。合作期间,当事人在吉利4S店内销售保险时按照出单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吉利4S店支付服务费用贿赂吉利4S店,使吉利4S店利用车辆销售时的政策优惠影响消费者,若消费者不购买当事人的保险,则享受不到吉利4S店给予的车辆购买优惠,强制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保险,从而让当事人牟取到更多保险交易机会。至案发,吉利4S店为当事人推荐销售34笔车辆保险业务,当事人向吉利4S店支付约3.15万元服务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36万元,获取违法所得金额为9.4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9.45万元,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