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44号提案的复函


宁市监字〔20257号                                                                                             签发人:彭勇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44号提案的复函

罗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商品价格秩序遏制不合理涨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履职、保障民生、服务发展,全面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努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部门职责及价格法律法规重点规定

根据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发改部门负责推进落实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贯彻执行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制定调整管理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发布有关价格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为负责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工作开展情况

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划转以来,县市场监管局强化市场明码标价提振消费潜能,严厉打击各领域行业不正当价格行为力促公平市场秩序。结合日常市场监管在企业和个人广泛收集涉企收费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涉及价格问题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2件常态化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和民生领域价格乱象检查整治:排查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未落实到位收费减免政策定期全面检查规范天然气管网、供水、供电等自然垄断环节及延伸竞争性环节价格收费行为,加强对商业综合体、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清退和整治,多部门联动定期开展水电气价格督导检查,去年以来指导督促天然气领域退费62.61万元,惠及203户终端用户,有力推动天然气初装工料费规范降费,全面规范水电气价格行为

每年按计划部署实施旅游、教育、医疗、交通、住房、殡葬等民生价格行为检查整治,在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点节假日期间,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巡查,广泛深入开展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和消费提示。近三年,受理处置高速道路救援收费争议6起多次联合发改、民政等部门开展殡葬行业价格调研检查,调解旅游消费投诉15起,联合医保、卫健等部门扎实开展医保定点药店价格虚高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和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合规检查规范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8起;按计划抽查检查全县学校及幼儿园收费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发现跟踪整改到位相关问题6个

去年以来,我局坚持目标导向、规范文明执法、推动问题源头治理,受理办结价格类投诉举报63件,督促相关主体规范到位价格行为39起,累计督促退还给企业和群众多收价款近百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在您的提案意见基础上,更加关注涉企、民生价格波动,综合运用提醒告诫、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行政指导帮扶、执法办案等举措,进一步指导督促市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升明码实价水平,加强联动发改、住建、医保、教育、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有效预防坚决查处市场主体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全县市场价格秩序。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44号提案的复函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