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10号
陕西承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孟尧
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
接群众投诉反映你公司生产噪音扰民,我局于2026年8月24日至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年产10万吨热镀锌带高频直缝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万吨热镀锌带高频直缝焊管项目正在生产(其中,酸洗工段、镀锌工段全天生产,制管工段每日07:00至18:00生产)。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NQHJ-04-ZL081)结果评价:监测期间,陕西承乾工贸有限公司02、03点位昼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01点位昼间噪声,01、02、03点位夜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不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现场查阅你公司委托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2026年4月10日噪声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H(2026)04-Y891)结果评价显示:监测期间,陕西承乾工贸有限公司01、03、04点位昼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02点位昼间噪声,01、02、03、04点位夜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不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2026年6月22日噪声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H(2026)06-Y1707),结果评价显示:监测期间,陕西承乾工贸有限公司01、03、04点位昼间噪声,03点位夜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02点位昼间噪声,01、02、04点位夜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不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4日至8月2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正常生产时对你公司开展厂界噪声监测。
2.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宁环监字(2026)第021号),证明你公司01点位昼间噪声,01、02、03点位夜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不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3.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2026年4月10日,报告编号:MH(2026)04-Y891)证明你公司02点位昼间噪声,01、02、03、04点位夜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不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2026年4月10日,报告编号:MH(2026)04-Y891)证明:你公司02点位昼间噪声,01、02、04点位夜间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的监测结果不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5.2026年8月24日至8月26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厂界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正常生产时对你公司开展厂界噪声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噪声达标排放。2026年9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26年9月1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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