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12号
陕西羌州百草中药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子辉
注册地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罗村坝村
接群众投诉你公司噪音扰民和排放废气,我局于2026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2026年初建设的银杏叶烘干生产线正在运行,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监测,你公司厂界东南侧监测点位监测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噪声修正值超标1dB(A),厂界西侧住户院内昼间监测点位监测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026年初建设的银杏叶烘干生产线正在运行,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银杏叶烘干生产线正常生产时对你公司开展厂界噪声监测。
2.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环监字(2026)第020号),证明你公司厂界东南侧监测点位监测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噪声修正值超标1dB(A),厂界西侧住户院内昼间监测点位监测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3.202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026年初建设的银杏叶烘干生产线正在运行,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银杏叶烘干生产线正常生产时对你公司开展厂界噪声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和第五百六十七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配套安装银杏叶烘干生产线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确保废气、噪声达标排放。2026年9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26年9月1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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