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8号
宁强县天润绿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云
注册地址:宁强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10726MA702ARD6X001V)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中载明,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小时浓度限值为20无量纲。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委托陕西地矿汉中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7日至8日对你公司开展采样监测,7月10日陕西地矿汉中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ZJC20260859HJ),报告显示,监测期间,卸料大厅、垃圾库、焚烧炉等处理车间正常生产,防治措施正常运行;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的监测点浓度最大值为26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限值的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经监测,你单位位于宁强县舒家坝镇宝珠观村的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厂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的监测点浓度最大值为26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限值的0.3倍。
2.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ZJC20260859HJ),证明你单位位于宁强县舒家坝镇宝珠观村的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厂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的监测点浓度最大值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限值的0.3倍。
3.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10726MA702ARD6X001V),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中载明,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小时浓度限值为20无量纲。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排查恶臭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明超标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达标排放。2026年7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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