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7号
汉中宏润博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阳
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何家院村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监测,你单位厂界东南侧监测点位夜间监测结果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9dB。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监测人员在你单位进行噪声检测。
2.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厂区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监测人员在你单位进行噪声检测。
3.噪声监测报告(宁环监字(2026)第015号)证明你单位厂界东南侧监测点位夜间监测结果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9dB。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噪声污染治理,确保噪声达标排放,限于2026年5月29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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