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4号
宁强县天润绿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云
注册地址:宁强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宁强县舒家坝镇宝珠观村的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厂,将危险废物固化飞灰暂存在生活垃圾卸料大厅和炉渣暂存间,且与木柴、炉渣等非危险废物混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位于宁强县舒家坝镇宝珠观村的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厂,将危险废物固化飞灰暂存在生活垃圾卸料大厅和炉渣暂存间,且与木柴、炉渣等非危险废物混存。
2.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在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厂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位于宁强县舒家坝镇宝珠观村的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厂,将危险废物固化飞灰暂存在生活垃圾卸料大厅和炉渣暂存间,且与木柴、炉渣等非危险废物混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固化飞灰,严禁与非危险废物混存。2026年5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