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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2026〕6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6号

宁强县安舒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猛      

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何家院村陕西宝迪工业园区

2026年4月21日接省厅反馈生态环境监督帮扶平台推送你公司疑似修改检测方法问题线索,我局4月24日5月13日你公司进行了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FMY695(车辆识别代号为LVHRM4853D5046717)为适时四驱汽油车。2024年至2026年,该车均在你公司接受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且检验结论合格,其中2024年和2025年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2026年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未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检验,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同一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经召回复检,该车无手动切换两驱模式按钮,不具备稳态工况法检测条件;经宁强县利达汽车修理厂核查,该车为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自适应四驱车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定,“典型无法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汽油车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或自适应四驱车辆”,陕FMY695属于典型不能采用简易工况法(稳态工况法)检测的车型。根据《陕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十一、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环检弄虚作假行为:(三)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的规定,该机构上述行为视为机动车环检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FMY695(车辆识别代号为LVHRM4853D5046717)为适时四驱汽油车,2024年至2026年,该车均在你公司接受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其中2024年和2025年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2026年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未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检验;经召回复检,该车无手动切换两驱模式按钮,不具备稳态工况法检测条件。

2.2026年4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庞云泽、吴希杰)、2026年5月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陈敏)、2026年5月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袁飞)、2026年5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陈艳)、2026年5月1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成斌),证明FMY695(车辆识别代号为LVHRM4853D5046717)为适时四驱汽油车,2024年至2026年,该车均在你公司接受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其中2024年和2025年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2026年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未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检验。

3.《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2月26日、2025年2月25日、2026年2月25日),证明FMY695(车辆识别代号为LVHRM4853D5046717)2024年和2025年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2026年采用双怠速法检测,且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4.宁强县利达汽车修理厂情况说明,证明陕FMY695(车辆识别代号为LVHRM4853D5046717)为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自适应四驱车辆。

5.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FMY695(车辆识别代号为LVHRM4853D5046717)为适时四驱汽油车,2024年至2026年,该车均在你公司接受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其中2024年和2025年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2026年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未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检验;经召回复检,该车无手动切换两驱模式按钮,不具备稳态工况法检测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迅速开展自查整改,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检验业务,严禁出现机动车环检弄虚作假行为。2026年5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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