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9号
宁强县坪溪河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罗玉容
注册地址:宁强县铁锁关镇坪溪河村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至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样气流量计针阀未打开,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误差较大,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14日和7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样气流量计针阀未打开,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误差较大,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样气流量计针阀未打开,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误差较大,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2026年7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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