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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2026〕3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3号

汉中汇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汇清     

注册地址: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亢家洞村1组

我局20263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清洗葛根产生的废水经雨水管进入厂外雨水沟,顺着厂区南侧的雨水沟流入厂区西侧的小河中,交汇处河床堆积大量白色泡沫,水呈棕红色,下游沿河岸边水呈浅红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清洗葛根产生的废水经雨水管进入厂外雨水沟,顺着厂区南侧的雨水沟流入厂区西侧的小河中,交汇处河床堆积大量白色泡沫,水呈棕红色,下游沿河岸边水呈浅红色。

2.2026年3月2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清洗葛根产生的废水经雨水管进入厂外雨水沟,顺着厂区南侧的雨水沟流入厂区西侧的小河中,交汇处河床堆积大量白色泡沫,水呈棕红色,下游沿河岸边水呈浅红色。

3.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及周边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清洗葛根产生的废水经雨水管进入厂外雨水沟,顺着厂区南侧的雨水沟流入厂区西侧的小河中,交汇处河床堆积大量白色泡沫,水呈棕红色,下游沿河岸边水呈浅红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消除雨水沟和河流环境污染,禁止生产废水外排。2026年3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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