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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2026〕1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61

当事人名称:宁强精神病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高少勤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铁炉沟村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有床位249张,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DR室未按照相关条例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DR设备未进行性能检测;DR机房未进行辐射环境监测;辐射工作人员未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DR设备未进行性能检测;DR机房未进行辐射环境监测;辐射工作人员未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026年1月12日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DR室未按照相关条例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DR室安装防护安全连锁设备;开展DR室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环境监测及DR设备性能检测;将DR室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检测仪送往专业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及时上传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DR室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于2026年2月14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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