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26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永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玉文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新民村火车站旁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有机热载体炉的废气排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雨水排放口设置的位置(厂区西侧)、2个废气排放口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不一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无原始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设置不完善,未如实记录内容;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有机热载体炉的废气排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雨水排放口设置的位置(厂区西侧)、2个废气排放口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不一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无原始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设置不完善,未如实记录内容;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陕西永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管理台账,证明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设置不完善,未如实记录内容。
3.陕西永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自行监测方案、四川省天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天环检字(2025)0494号)以及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天环检字(2025)0939号),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无原始监测记录。
4.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有1台有机热载体炉;修理车间里存放有废机油和废机油桶;锅炉配套安装有1个陶罐、1个旋风除尘器和1座脱硫塔,筛选工序配套1个重力沉降室。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将有机热载体炉的废气排口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核实厂区雨水流向及雨水排口、2个废气排放口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按照实际情况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不得减少监测频次及缺失监测项目;按照排污许可证设立环境管理台账并按规定记录;设立危废暂存间,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于2025年11月28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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