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23号
宁强旭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志
注册地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易产生臭气的工序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收集净化处理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易产生臭气的工序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收集净化处理后排放。
2.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易产生臭气的工序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收集净化处理后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增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臭气收集净化设备,经处理后达标排放。2025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