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24号
宁强县天润绿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云
注册地址:宁强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约70吨的炉渣露天堆放在舒家坝镇垃圾填埋场;固化后的飞灰未规范暂存;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将约70吨的炉渣露天堆放在舒家坝镇垃圾填埋场;固化后的飞灰未规范暂存。
2.2025年9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3.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将约70吨的炉渣露天堆放在舒家坝镇垃圾填埋场;固化后的飞灰未规范暂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运露天堆放在舒家坝镇垃圾填埋场的炉渣,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炉渣,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规范贮存、处置炉渣和固化飞灰,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确保不缺项不漏项。2025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