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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责改〔2025〕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21

当事人名称:汉中秦蜀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可

地址:宁强县代家坝镇麻柳湾村五组

2025年7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制定2025年监测方案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循环冷却水经管道直排至厂区南侧河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制定2025年监测方案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循环冷却水经管道直排至厂区南侧河道

2.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循环冷却水经管道直排至厂区南侧河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规范记录;制定2025年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封堵循环冷却水外排管道,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循环利用冷却水。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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