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9号
宁强县汉水天保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再肖
注册地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循环产业园区办公大楼4层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位于汉源街道办回水河村的仔猪繁育场建设项目铺设的养殖废弃物浇灌管道断裂,导致养殖废弃物进入回水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位于汉源街道办回水河村的仔猪繁育场建设项目铺设的养殖废弃物浇灌管道断裂,导致养殖废弃物进入回水河。
2.2025年6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位于汉源街道办回水河村的仔猪繁育场建设项目铺设的养殖废弃物浇灌管道断裂,导致养殖废弃物进入回水河。
3.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位于汉源街道办回水河村的仔猪繁育场建设项目铺设的养殖废弃物浇灌管道断裂,导致养殖废弃物进入回水河。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浇灌管道断裂处遗留养殖废弃物,规范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废弃物,规范运行各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消除环境污染。2025年6月19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