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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责改〔2025〕2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20号

宁强县猪儿欢养殖场:

投资人:王丽凤     

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铁锁关镇朱家坝村5组

我局20257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灌溉厂区西侧土地时,养殖废弃物经地块边缘溢流至旁边小水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灌溉厂区西侧土地时,养殖废弃物经地块边缘溢流至旁边小水沟。

2.2025年7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灌溉厂区西侧土地时,养殖废弃物经地块边缘溢流至旁边小水沟。

3.2025年7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灌溉厂区西侧土地时,养殖废弃物经地块边缘溢流至旁边小水沟。

4.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养殖场厂区及周边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养殖场灌溉厂区西侧土地时,养殖废弃物经地块边缘溢流至旁边小水沟。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清理厂区西侧小河沟,对铺设的施肥管道进行检修维护,制定科学施肥方案,严禁养殖废弃物外排。2025年7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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