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8号
陕西承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孟尧
注册地址: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厂区雨水走向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年产10万吨热镀锌带高频直缝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5年5月开始调试设备,该条新增生产线及其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种类等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3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区雨水走向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年产10万吨热镀锌带高频直缝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5年5月开始调试设备,该条新增生产线及其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种类等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
2.2025年5月3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区雨水走向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年产10万吨热镀锌带高频直缝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5年5月开始调试设备,该条新增生产线及其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种类等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
3.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厂区雨水走向,年产10万吨热镀锌带高频直缝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正在调试设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设备调试。2025年6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