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7号
陕西承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孟尧
注册地址: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酸洗生产线盐酸储罐区液体渗漏,罐区围堰外接管道附近防渗效果差,导致液体渗出围堰,进入雨水井,经厂区西侧雨水管网外排至何家院村水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酸洗生产线盐酸储罐区液体渗漏,罐区围堰外接管道附近防渗效果差,导致液体渗出围堰,进入雨水井,经厂区西侧雨水管网外排至何家院村水渠。
2.2025年5月2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酸洗生产线盐酸储罐区液体渗漏,罐区围堰外接管道附近防渗效果差,导致液体渗出围堰,进入雨水井,经厂区西侧雨水管网外排至何家院村水渠。
3.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酸洗生产线盐酸储罐区液体渗漏,罐区围堰外接管道附近防渗效果差,导致液体渗出围堰,进入雨水井,经厂区西侧雨水管网外排至何家院村水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开展应急处置,对场内雨水管网进行封堵,防止污染水继续外排,同时对雨水管网内残留的污染水进行中和后抽回废液处理设施处理,清理淤积物;在厂区外何家院村水渠筑围堰,对渠内水进行中和,清理淤积物;对年产10万吨热镀锌带高频直缝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安排具体人员细化排查时间、方式,对酸液存储和利用、废液治理等风险点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依据技改后的企业运行特征,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2025年6月10日、6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