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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责改字〔2025〕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3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

2025年4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水沟尾矿库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水沟尾矿库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监测。

2.2025年4月10日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水沟尾矿库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监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按照要求建设水沟尾矿库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监测2025年5月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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