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6号
李庆:
地址:宁强县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
我局于2025年5月1日对你经营的砂石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位于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的砂石加工点生产废水经排水渠外排至三道河,排水渠渠底有淤泥,排水渠入三道河河口附近有黄色淤泥沉淀物,水质较浑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经营的砂石加工点生产废水经排水渠外排至三道河,排水渠渠底有淤泥,排水渠入三道河河口附近有黄色淤泥沉淀物,水质较浑浊。
2.2025年5月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经营的砂石加工点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经营的砂石加工点生产废水经排水渠外排至三道河,排水渠渠底有淤泥,排水渠入三道河河口附近有黄色淤泥沉淀物,水质较浑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清理砂石加工点附近排水渠和排水渠入三道河河口周边的淤泥,严禁向水体排放生产废水。2025年5月6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