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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责改字〔2025〕1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4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

2025年4月10日,我局委托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选厂进行噪声监测,2025年4月14日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MH(2025)04-X251)显示你单位选厂厂界01、04点位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不符合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声功能区标准限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选厂磁铁矿生产线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选厂进行噪声监测。

2.2025年4月10日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选厂磁铁矿生产线正在生产。                                            

3.2025年4月14日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MH(2025)04-X251)证明你单位选厂厂界01、04点位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不符合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声功能区标准限制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严禁噪声超标排放2025年5月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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