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
2025年4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5号矿硐1210#坑涌废水一级和二级沉淀池内淤满沉淀物,废水从一级沉淀池一侧溢流外排,废水沉淀效果不明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你单位5号矿硐1210#坑涌废水一级和二级沉淀池内淤满沉淀物,废水从一级沉淀池一侧溢流外排,废水沉淀效果不明显。
2.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你单位5号矿硐1210#坑涌废水一级和二级沉淀池内淤满沉淀物,废水从一级沉淀池一侧溢流外排,废水沉淀效果不明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清理沉淀池内淤积的沉淀物,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于2025年5月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