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0号
宁强县来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雪成
地址: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南路锦浩名居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养殖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外排。
2.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养殖场区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养殖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外环境。2025年4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