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
2025年4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物料棚建设不规范,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物料棚建设不规范,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
2.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物料棚建设不规范,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规范建设物料棚,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全部堆放在物料棚内,严禁露天堆放。于2025年5月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