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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责改字〔2025〕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6号

宁强县亨达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王林             

地址:宁强县胡家坝镇胡家坝村八组

我局20253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厂区未密闭的厂棚内堆存少量成品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厂区露天堆存砂石料约100m³和13#碎石料约800m³,地面积灰较厚;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正确,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厂区未密闭的厂棚内堆存少量成品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厂区露天堆存砂石料约100m³和13#碎石料约800m³,地面积灰较厚;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正确,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

2.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厂区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厂区未密闭的厂棚内堆存少量成品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厂区露天堆存砂石料约100m³和13#碎石料约800m³,地面积灰较厚;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正确,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完善物料仓两侧围挡设施,将露天堆存的砂石等物料堆放至物料仓,无法入仓的物料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正确设置和张贴标牌、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完善管理台账;清理地面积灰,正常使用洗车平台,加大洒水频次,清洁厂区环境。2025年4月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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