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8号
宁强县坪溪河机砖厂:
投资人:罗玉容
地址:宁强县铁锁关镇坪溪河村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
2.2025年4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
3.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厂区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对厂区内未硬化地面进行硬化防尘处理,清理厂区硬化地面泥土、灰尘、雨水渠,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平整原料库旁地面,做好植被覆绿。2025年5月7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