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7号
陕西羌润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
地址:宁强县代家坝镇朱家垭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原料棚,部分原料未进行覆盖;压滤底泥未置于泥饼仓内,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压滤工区护坡未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危废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产场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厂区及部分道路清扫不及时,积尘厚约2厘米;厂内雨水导流渠被砂土覆盖,已丧失导流功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原料棚,部分原料未进行覆盖;压滤底泥未置于泥饼仓内,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压滤工区护坡未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危废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产场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厂区及部分道路清扫不及时,积尘厚约2厘米;厂内雨水导流渠被砂土覆盖,已丧失导流功能。
2.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原料棚,部分原料未进行覆盖;压滤底泥未置于泥饼仓内,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压滤工区护坡未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危废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产场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厂区及部分道路清扫不及时,积尘厚约2厘米;厂内雨水导流渠被砂土覆盖,已丧失导流功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街道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原料棚,将全部原料堆放在原料棚内,严禁露天堆放;压滤底泥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压滤工区护坡及时生态修复治理;危废间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定期对厂区及道路进行清扫,防止扬尘污染;清理厂内雨水导流渠,防止雨污混流。于2025年4月14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