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9号
汉中绿力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西新街仁和春天小区六号楼一单元502室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石羊栈水电站一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放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监测人员在你单位石羊栈水电站一站进行噪声检测。
2.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厂区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监测人员在你单位石羊栈水电站一站进行噪声检测。
3.噪声监测报告(宁环监字(2025)第003号)证明你单位石羊栈水电站一站排放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石羊栈水电站一站进行噪声污染治理,确保排放噪声达到标准,限于2025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