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四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浩然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骝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年产50万吨沙石分筛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年产50万吨沙石分筛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
2.2025年1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申光垒),证明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年产50万吨沙石分筛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
3.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在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新建一条沙石分筛生产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于2025年2月2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