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3号
事人名称:四川四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浩然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骝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于2025年2月2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