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5〕4号
宁强旭日天然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志
地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底擅自在压缩机房外西侧建设BOG技改工程,至今未取得BOG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底擅自在压缩机房外西侧建设BOG技改工程,至今未取得BOG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2.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厂区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底擅自在压缩机房外西侧建设BOG技改工程,至今未取得BOG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恢复原状。2025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