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宁环责改字〔2024〕4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442

汉中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登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751050463

地址:宁强县巨亭溪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7年7月委托西安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巨亭水电站110KV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11月3日,汉中市环境保护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审批(汉环批字〔2017〕120号)。该工程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2016年12月20日建设完成并投运,截至目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巨亭水电站110KV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运行。

2.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巨亭水电站110KV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正在运行。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巨亭水电站110KV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2024年11月8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1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