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4〕49号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广坪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付茂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751343493
地址:宁强县广坪镇曹家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异常问题调查处理督办单(污染源电子督办(2024)211号)反馈:11月1日至11月10日宁强县广坪机砖厂有效传输率为85.41%。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查看,发现你砖厂11月9日15时至11月14日20时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查阅你砖厂自动监控台账,未发现11月9日至14日的在线监控维护记录。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砖厂11月9日15时至11月14日20时在线标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砖厂11月9日15时至11月14日20时在线标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2.2024年11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肖天新),证明你砖厂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三方于11月6日到到现场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运维,之后未再到你砖厂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
3.2024年11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付茂旭),证明你砖厂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三方(孙云飞)于2024年11月6日到现场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运维,之后未再到你砖厂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
4.你砖厂自动监控台账,证明你砖厂11月9日至11月14日未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
5.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数据截图:证明你砖厂11月9日15时至11月14日20时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你砖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如实记录各项台账。于2024年12月6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