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4〕50号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阳平关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张丹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222761016C
地址:宁强县阳平关镇三道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异常问题调查处理督办单(污染源电子督办(2024)211号)反馈:11月1日至11月10日宁强县阳平关机砖厂有效传输率为81.62%;2024年11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异常问题调查处理督办单(污染源电子督办(2024)214号)反馈:宁强县阳平关机砖厂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查看,发现你砖厂11月9日13时至11月12日23时在线监测设备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查阅你砖厂自动监控台账,发现《烟气污染源自动机监控系统维修记录表》和《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均有颗粒物探杆等设备的更换记录,设备维修期间你砖厂委托陕西国华质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颗粒物进行手工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含修改单)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人工干燥及焙烧”标准限值,监测频次为1天1次,采样时间为11月10日至11月13日,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砖厂在自动监控设施维修过程中未按要求频次开展人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砖厂在自动监控设施维修过程中未按要求频次开展人工监测。
2.2024年11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晓洪),证明你砖厂在自动监控设施维修过程中开展颗粒物人工监测,监测频次1天1次。
3.你砖厂的《烟气污染源自动机监控系统维修记录表》和《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证明你砖厂11月9日颗粒物探杆等设备发生故障,11月13日进行了更换。
4.2024年11月10日至13日陕西国华质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你砖厂在自动监控设施维修过程中对颗粒物开展人工监测,监测频次为1天1次。
5.张晓洪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砖厂2024年11月13日更换了颗粒物探杆、采样管、通讯模块和温度传感器。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于2024年12月6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