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2024〕46号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罗安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YM506E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新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4年11月1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校准时将氧气浓度标准值设置为20.1%小于实际氧气标气浓度值(20.6%),并在企业《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流校准记录表》中(2024年11月1日)记录的氧气标气浓度值(20.6)与氧气实际设置值(20.1)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11月1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校准时将氧气浓度标准值设置为20.1%小于实际氧气标气浓度值(20.6%),并在企业《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流校准记录表》中(2024年11月1日)记录的氧气标气浓度值(20.6)与氧气实际设置值(20.1)不相符。
2.2024年11月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11月1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校准时将氧气浓度标准值设置为20.1%小于实际氧气标气浓度值(20.6%),并在企业《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流校准记录表》中(2024年11月1日)记录的氧气标气浓度值(20.6)与氧气实际设置值(20.1)不相符。
3.2024年11月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罗文军),证明2024年11月1日你公司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三方(孙云飞)到现场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运维。
4.2024年11月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罗安平),证明你公司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主要由罗文军负责管理。
5.2024年11月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罗学峰),证明你公司对废气脱硫设施开展了加碱工作。
6.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名称为宁强县罗安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文军。
7.罗文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罗文军为宁强县大安镇新民村人。
8.罗安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罗安平为宁强县大安镇新民村人。
9.罗学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罗学峰为宁强县大安镇铁炉沟村人。
10.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委托航天在线分析仪器(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合同期限: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1.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校准记录表:证明你公司2024年11月1日记录氧气CMS校准氧气标气浓度20.6,校前测试值20.641,校准后测试值20.619,上次(2024年10月25日)校准后测试值20.643。
12.烟气CEMS日常巡查记录表:证明你公司2024年11月1日对烟气CEMS进行了日常巡检,备注中写明15:45-16:35对设备分析仪进行校准、16:20-16:31对颗粒物进行校准、16:22-16:29对流速进行校准。
13.标准气体更换记录表:证明你公司2024年9月1日更换了气体浓度为267mg/m³的二氧化硫、纯度为99.999的氮气、浓度为258mg/m³的一氧化氮、浓度为20.6%的氧气。
14.标准物资证书(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氧气标气浓度为20.6%,样品编号:42603026,定值日期:2024年8月27日,有效期2025年8月26日。
15.2024年11月4日至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1)现场查看在线监控设备分析仪的状态查询栏显示,2024年11月1日二氧化硫零点漂移-0.11%,量程漂移-34.09%,零点原始0.00,校准原始0.00,线性K值1.0,标气浓度267.00,一氧化氮零点漂移0.08%,量程漂移-57.87%,零点原始0.00,校准原始0.00,线性K值1.0,标气浓度258.00,氧气零点漂移0.00,量程漂移0.01%,零点原始0.00,校准原始0.00,线性K值0.02,标气浓度20.10;(2)调取视频监控记录11月1日运维人员孙云飞进入现场开展标定工作;(3)调取分析仪操作记录显示:2024年11月1日16时13分至16时19分,有操作人员对氧气进行跨度标定;(4)11月5日11点05分,现场再次将氧气浓度为20.6%的标准气体(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接入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稳定后显示氧气浓度最大值为20.2。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 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如实记录各项台账。于2024年11月29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