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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责改字〔2024〕4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440


宁强精神病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高少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N2KB75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铁炉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装的DR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将医疗废物转运至宁强县大安镇中心卫生院暂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医院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安装的DR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将医疗废物转运至宁强县大安镇中心卫生院暂存。       

2.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医院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医院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安装的DR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将医疗废物转运至宁强县大安镇中心卫生院暂存。

你医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医院:立即整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尽快办理DR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禁止将医疗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进行贮存。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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