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4〕41号
宁强县大安镇众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7EDC399X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铁炉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增一台移动式对滚粉碎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增一台移动式对滚粉碎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投入生产。
2.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医院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新增一台移动式对滚粉碎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投入生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移动式对滚粉碎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审批前不得投入生产。于2024年9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