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4〕27号
陕西羌润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W91UXL
地址:宁强县代家坝镇朱家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将压滤泥饼全部堆放于泥饼仓内,部分泥饼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要求在厂区地面合理设置排水沟,导致雨水冲刷泥饼,泥浆水顺着山体沟渠流入燕儿沟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将压滤泥饼全部堆放于泥饼仓内,部分泥饼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要求在厂区地面合理设置排水沟,导致雨水冲刷泥饼,泥浆水顺着山体沟渠流入燕儿沟中。
2.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未将压滤泥饼全部堆放于泥饼仓内,部分泥饼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要求在厂区地面合理设置排水沟,导致雨水冲刷泥饼,泥浆水顺着山体沟渠流入燕儿沟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清理露天堆放的泥饼,规范收集贮存压滤泥饼,防止扬散、流失、渗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在厂区地面合理设置排水沟,防止雨水冲刷泥饼,造成地表水污染,于2024年7月21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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